第十八条
有效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配套工程的巡查、检查、监测、维护和检修,在配套工程重点区域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如实填报工程运行数据。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接到报告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配套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配套工程运行机构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排除。
配套工程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为配套工程运行机构的日常巡查、监测、维护和检修等作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