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造配套工程设施或者新增分水口门,确需迁移改造或者新增分水口门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改造后的工程设施由配套工程运行机构统一运行和维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