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造配套工程设施或者新增分水口门,确需迁移改造或者新增分水口门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改造后的工程设施由配套工程运行机构统一运行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