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应急救援抢险物资、设施设备,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抢险演练。
在汛期,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在抢修、抢险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抢修、抢险对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坏的,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于事后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