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挖塘、挖沟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