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挖塘、挖沟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