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建设配套工程涉及征收和临时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因配套工程运行管理需要取土、临时占地、损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给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