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配套工程涉及征收和临时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因配套工程运行管理需要取土、临时占地、损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给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