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配套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划定。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隔离区域,不得破坏安全隔离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