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依法用下列财产出资:

(一)自有的经营性房屋、设施设备、农牧机械、牲畜等实物;

(二)土地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财产。

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