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七条有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企业、农牧科学研究单位和农牧科技服务组织等,以及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人员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