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得以同一财产重复出资。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