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牧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牧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业户口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的。

农牧民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后进城落户的,保留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不影响计入农牧民成员比例。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