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未经登记,不得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专业合作社”,并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自治区保障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