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各类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牧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牧业机械作业等环节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