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按照农用地管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文创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需要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