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外出务工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返乡下乡创办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人才招录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