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者专业人才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