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相关企业等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跨行业、跨区域合作,协同发展。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创办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