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二)提供政策咨询和市场、技术等相关信息;

(三)指导建立健全内部运行、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

(四)引导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牧业,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制度;

(五)指导申报有关扶持项目,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