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的,鼓励协商解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