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指导服务等方式,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建设、培训、农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畜产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边境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给予优先扶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