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划转至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