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拟合并的,应当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承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