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或者被除名的,其成员资格依法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依法返还该成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