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