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社务公开制度,向成员公开经营和财务状况。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接受成员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