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四)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

(五)该成员从本社取得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