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