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通过直接查办、限时办结或者按责转办、跟踪督办等方式,依法查处生态保护违法行为;依法公开生态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