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全面纳入自治区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提高重点生态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促进生态保护同民生改善相结合。

自治区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自治区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鼓励创建特色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