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多元化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

自治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的多样化融资需求。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