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明确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重点防控区域和防控措施,严格外来物种引入风险评估和准入制度,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