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明确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重点防控区域和防控措施,严格外来物种引入风险评估和准入制度,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