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重点收集珍稀濒危和特色地方品种,根据需要依法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有害生物防治、自然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