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高原荒漠植被和高寒草甸以及高原荒漠草原,采取荒漠化土地封沙育林育草、禁牧轮牧休牧、天然灌木林抚育复壮、退牧还草等治理修复措施,加强荒漠生态保护与荒漠土地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