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生态补水、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污染治理、栖息地生境修复、有害生物防治、封育禁牧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