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严格限制采伐天然林,加强原生地带性植被保护,优化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林建设,实施严格保护,督促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科学经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结合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需求和森林质量状况逐步实行差异化补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