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热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科学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采用合理工艺,严格控制开采量,保持采补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热水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