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预留水量用于水资源战略配置和储备。

除保障居民用电和巩固边防需要外,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对已建小水电项目,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生态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分类整改,并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