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农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区域特色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

新建、扩建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产业准入及退出规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