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生态安全布局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自然保护地的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合理规划自然保护地空间,在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重要自然景观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加快推进羌塘、珠穆朗玛峰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