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通过政策支持、科技支撑、资金保障、监测监管、宣传教育等措施,加强对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荒漠、泉域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巩固提升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