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从严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将生态保护区域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并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从严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严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