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空间格局、用途管制、实施措施等内容,科学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统筹产业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平衡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实现空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生态空间内的用途转换,应当有利于增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荒漠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