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镇级总河长或者上一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日常清漂、保洁以及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

(三)指导村级河长湖长开展工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