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条有效村级河长湖长协助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镇级河长湖长、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河湖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约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长湖长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