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级河长湖长协助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镇级河长湖长、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河湖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约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级河长湖长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