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二)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晰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确定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治机制;
(四)掌握责任河湖健康状况,开展河湖巡查调研;
(五)对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