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河长湖长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河长湖长公示牌应当设置在责任河湖岸边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河长湖长的姓名、职务、主要职责、责任河湖名称和范围、监督电话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