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河湖设立河长湖长,领导、组织、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