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总河长会议、河长湖长会议以及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等河湖长制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问题。

总河长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河长湖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