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