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落实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等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完成河长湖长确定、河长制办公室分办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